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相应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的处罚;收受非法财物的,没收收受的财物;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收受非法财物或其它好处的;
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评审和比较情况的;
向他人透露中标候选人推荐情况的;
向他人透露评标其他情况的;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收受非法财物或其它好处的;
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评审和比较情况的;
向他人透露中标候选人推荐情况的;
向他人透露评标其他情况的;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