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科技评估报告包括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正文部分应当包括:

评估机构名称;

委托方名称;

评估目的、范围和简要说明;

评估原则;

评估报告的适用时间及适用范围;

评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

评估方法的采用;

评估说明;

评估结论;

重大事项声明;

评估机构负责人、评估项目负责人签名并加盖评估机构公章。

附件部分包括:

评估机构资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其他与评估有关的文件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