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科技评估报告包括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正文部分应当包括:
评估机构名称;
委托方名称;
评估目的、范围和简要说明;
评估原则;
评估报告的适用时间及适用范围;
评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
评估方法的采用;
评估说明;
评估结论;
重大事项声明;
评估机构负责人、评估项目负责人签名并加盖评估机构公章。
附件部分包括:
评估机构资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其他与评估有关的文件资料。
评估机构名称;
委托方名称;
评估目的、范围和简要说明;
评估原则;
评估报告的适用时间及适用范围;
评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
评估方法的采用;
评估说明;
评估结论;
重大事项声明;
评估机构负责人、评估项目负责人签名并加盖评估机构公章。
附件部分包括:
评估机构资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其他与评估有关的文件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