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五章 评估程序 第二十八条 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评估程序 第二十八条 委托方使用评估报告,应当与委托评估合同约定的评估目的、评估报告的使用方式及使用范围相符,如果委托方超出委托评估合同的约定使用评估报告,必须征得评估机构的同意,否则评估机构有权拒绝对由此产生的后果负责。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