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科技评估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熟悉科技评估的基本业务,掌握科技评估的基本原理、方法和技巧;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一定的科技专业知识;

熟悉相关经济、科技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及国家或地方的科技发展战略与发展态势;

掌握财会、技术经济、科技管理等相关知识;

具有较丰富的科技工作实践经验和较强的分析与综合判断能力;

须经过科技部认可的科技评估专业培训,并通过专业考核或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