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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评估机构及人员

第十六条 评估机构可以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也可以是某一内设专门从事科技评估业务的组织。评估机构从事科技评估业务不受地区限制。 第十七条 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八条 科技评估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九条 科技评估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职业道德: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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