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专业化的评估队伍。有十人以上的专职人员,业务结构应当包括科技、经济、管理、财务、计算机、法律等方面,且人员在专业分布上应当与科技评估业务范围相适应;
评估机构应当建有一定规模的评估咨询专家支持系统,评估咨询专家应包括来自科研院所、大学、企业、行业管理部门等单位的技术专家、经济分析专家、行业管理专家和企业管理专家;
具备独立处理分析各类评估信息的能力;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条件;
兼营科技评估的单位或组织除必须具备上述条件外,必须设有独立的科技评估部门;
科技部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