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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数据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职责

第六条 科学数据管理工作实行国家统筹、各部门与各地区分工负责的体制。 第七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牵头负责全国科学数据的宏观管理与综合协调,主要职责是: 第八条 国务院相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以下统称主管部门)在科学数据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第九条 有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企业等法人单位(以下统称法人单位)是科学数据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第十条 科学数据中心是促进科学数据开放共享的重要载体,由主管部门委托有条件的法人单位建立,主要职责是: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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