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数据管理办法(2018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有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企业等法人单位(以下统称法人单位)是科学数据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贯彻落实国家和部门(地方)科学数据管理政策,建立健全本单位科学数据相关管理制度;
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进行科学数据采集生产、加工整理和长期保存,确保数据质量;
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科学数据保密和安全管理工作;
建立科学数据管理系统,公布科学数据开放目录并及时更新,积极开展科学数据共享服务;
负责科学数据管理运行所需软硬件设施等条件、资金和人员保障。
贯彻落实国家和部门(地方)科学数据管理政策,建立健全本单位科学数据相关管理制度;
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进行科学数据采集生产、加工整理和长期保存,确保数据质量;
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科学数据保密和安全管理工作;
建立科学数据管理系统,公布科学数据开放目录并及时更新,积极开展科学数据共享服务;
负责科学数据管理运行所需软硬件设施等条件、资金和人员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