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特别规定(2019年)
发布机关
中国证监会
效力
已失效
第一条
为了规范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科创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
第二条
科创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遵守《重组办法》、本规定等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有关规定。《重组办法》等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科创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进行审核,并对信息披露、中介机构督导等进行自律管理。
第四条
科创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按照《重组办法》第十二条予以认定,但其中营业收入指标执行下列标准: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科创公司同期经审…
第五条
科创公司拟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构成《重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交易情形的,拟置入资产的具体条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
第六条
科创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80%。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
第七条
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科创公司为创新试点红筹企业,或者科创公司拟购买资产涉及创新试点红筹企业的,在计算重大资产重组认定标准等监管指标时,应当采用…
第八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应当制定符合科创公司特点的并购重组具体实施标准和规则,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九条
科创公司发行优先股、非公开发行可转债、定向权证、存托凭证购买资产或与其他公司合并的,参照适用《重组办法》、本规定等有关规定。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