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特别规定(2019年) 第四条 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特别规定(2019年) 第四条 第四条 科创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按照《重组办法》第十二条予以认定,但其中营业收入指标执行下列标准: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科创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