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營企業暫行條例(1950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选任以股东会出席股东表决权过半数行之,董事当选后如转让其股份不得超过其持有股份二分之一。有限公司设有董事者亦同。

股份有限公司监察人的选任,以股东会出席股东过半数行之。有限公司设有监察人者亦同。

股份两合公司监察人的选任,以出席股东会的有限责任股东表决权过半数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