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私營企業暫行條例(1950年) 第三章 企业对内对外关系 第二十一条 私營企業暫行條例(1950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企业对内对外关系 第二十一条 董事或执行业务股东,得与监察人举行联席会议解决公司重大业务问题,但仍应分别负其责任。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