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營企業暫行條例(1950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组织的企业,须俟收足全部股款或章程订定的应缴股款并登记后,方得发行股票。

股票为记名式,并得自由转让。以前发行无记名式者,应于登记前改为记名式。

公司股份得委托银行或投资公司代募或承募。

公司不得收买本公司的股票或收为抵押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