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私營企業暫行條例(1950年) 第二章 核准及登记 第十五条 私營企業暫行條例(1950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核准及登记 第十五条 企业均得变更营业范围、添设分支机构、迁移地区、转业、停业、复业、歇业及解散,但应申请核准,并分别办理登记。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