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私營企業暫行條例(1950年) 第二章 核准及登记 第十四条 私營企業暫行條例(1950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核准及登记 第十四条 企业经登记后,保护其名称专用权,但在独资、合伙以市、县为范围,在公司以全国为范围,并以同类业务为限。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