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1988年) 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一条 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1988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一条 私分摊派财物的,由监察机关追究其单位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