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1988年) 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条 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1988年) 第二十条 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控告、检举、揭发和抵制摊派的单位和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应当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