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1988年) 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九条 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1988年) 第十九条 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九条 对摊派单位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监察机关或有关主管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