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1988年) 第三章 权利与责任 第十七条 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1988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权利与责任 第十七条 计划、财政、物价、税务、银行等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发现摊派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制止无效时应当移送审计机关立案处理。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