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1988年) 第三章 权利与责任 第十六条 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1988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权利与责任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于收到的控告、检举、揭发以及其他部门根据第十七条规定移送的摊派案件,可以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被调查的单位必须如实提供情况,不得刁难和阻挠。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