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1988年) 第二章 禁止各种形式的摊派 第十二条 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1988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禁止各种形式的摊派 第十二条 在发生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紧急情况时,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作出决定要求企业提供财力、物力和人力的,不视为摊派,但事后须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一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