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1988年) 第二章 禁止各种形式的摊派 第十一条 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1988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禁止各种形式的摊派 第十一条 禁止对抵制摊派的企业进行打击报复。 不得利用职权或业务上的便利给予抵制摊派的企业以歧视性待遇。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