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 第六章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 第六章 第六章 结案、归档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结案: 第四十九条 结案后,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及时将案件材料整理归档: 第五十条 卷内材料应当按照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在前、其余材料按照办案时间顺序排列的原则排列。 第五十一条 案卷归档后,任何人不得私自增加或者抽取案卷材料。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申请查阅案卷的,按照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