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 第五章 送达 第四十七条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 第四十七条 第五章 送达 第四十七条 本章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可以在报纸或者登记管理机关门户网站等媒体刊登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发出公告日期以刊登日期为准。公告送达,应当在案件材料中载明原因和经过。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