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 第四十九条

第四十九条 结案后,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及时将案件材料整理归档:

案卷应当一案一卷,案卷可以分正卷、副卷;

各类文书和证据材料齐全完整,不得损毁伪造;

案卷材料书写时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者签字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