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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 第六章

第六章 结案、归档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结案: 第四十条 结案后,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及时将案件材料整理归档: 第四十一条 卷内材料应当按照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在前、其余材料按照办案时间顺序排列的原则排列。 第四十二条 案卷归档后,任何人不得私自增加或者抽取案卷材料。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阅案卷。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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