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 第六章 结案、归档 第四十条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 第四十条 第六章 结案、归档 第四十条 结案后,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及时将案件材料整理归档: 案卷应当一案一卷,案卷可以分正卷、副卷; 各类文书和证据材料齐全完整,不得损毁伪造; 案卷材料书写时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者签字笔。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