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本章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采用公告送达方式的,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