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 第五章 送达 第三十七条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 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送达 第三十七条 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有困难的,有管辖权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委托其他登记管理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