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2023年) 第四章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2023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办理 第二十三条 受理举报事项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举报事项以及作出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等有关规定和本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办理举报事项中涉及异地调查的,可以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协助请求。协助事项属于被请求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第二十五条 办理举报事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办理。 第二十六条 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移送的举报事项,应当按照规定时限或者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督办要求办理,并书面报告调查处理… 第二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举报事项予以办结: 第二十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中止对举报事项的办理: 第二十九条 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事项的办理确有错误的,应当责成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重新办理,必要时可以直接办理。 第三十条 实名举报人可以要求答复举报事项的办理结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视具体情况采取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答复实名举报人,答复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口…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