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举报事项予以办结:

经办理发现问题,依法作出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应当由其他部门、机构处理,向有关部门、机构提出处理建议,或者移交有关部门、机构处理的;

经办理未发现欺诈骗取、套取或者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情形的;

其他依法应当予以办结的情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举报事项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结举报事项;情况复杂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