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接收举报事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受理(不予受理)决定通过纸质通知或者电子邮件、短信等形式告知有告知要求的实名举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