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接收到举报事项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或者第十条规定的;
无法确定被举报人,或者不能提供欺诈骗取、套取或者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行为有效线索的;
对已经办结的同一举报事项再次举报,没有提供新的有效线索的。
对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或者第十条的规定但本部门不具备管辖权限的举报事项,应当移送到有管辖权限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并告知实名举报人移送去向。
除前两款规定外,举报事项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接收之日起即为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