磷铵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发布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6〕11号)和《磷铵行业准入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2011年第31号公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已建成投产的磷铵生产企业公告核实管理和复核工作,并对准入条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申请公告的磷铵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四条 具备本办法第三条所列条件的现有磷铵生产企业,可提出公告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本地区企业报送的公告申请,会同省级环保、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磷铵行业准入条件》要求,负责对本… 第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地报送的材料和核实意见进行复核,必要时对企业进行现场核实。 第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磷铵行业准入条件的审查工作。对符合公告要求的企业,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通过公告的企业(以下简称公告企业)应当保持磷铵行业准入条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会同环保、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对公告企业保持… 第九条 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直至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其公告资格: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类型的磷铵生产企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磷铵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表(略,详情请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 2. 磷铵生产运行情况表(略,详情请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 3. 省主管部门现场核实意见表(略,详情请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 4. 省磷铵生产企业基本情况及装备主要技术指标汇总表(略,详情请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 5. 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0-2011)(略,详情请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