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磷铵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二条 磷铵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已建成投产的磷铵生产企业公告核实管理和复核工作,并对准入条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