磷铵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三条
第三条 申请公告的磷铵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磷肥、磷化工企业下属磷铵生产企业,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主体提出申请);
符合《磷铵行业准入条件》及国家有关的标准、规范要求;
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磷肥行业发展规划或磷化工行业规划;
企业磷铵建设项目立项申请、土地使用、环境影响评价、安全生产等建设程序需符合国家有关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要求;
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磷肥、磷化工企业下属磷铵生产企业,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主体提出申请);
符合《磷铵行业准入条件》及国家有关的标准、规范要求;
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磷肥行业发展规划或磷化工行业规划;
企业磷铵建设项目立项申请、土地使用、环境影响评价、安全生产等建设程序需符合国家有关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要求;
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