磷铵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具备本办法第三条所列条件的现有磷铵生产企业,可提出公告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企业简介及磷铵产品生产情况说明;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企业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项目批文及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及附件(复印件);

清洁生产审核证明(复印件);

磷铵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表(见附件1);

磷铵生产运行情况表(见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