磷铵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具备本办法第三条所列条件的现有磷铵生产企业,可提出公告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企业简介及磷铵产品生产情况说明;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企业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项目批文及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及附件(复印件);
清洁生产审核证明(复印件);
磷铵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表(见附件1);
磷铵生产运行情况表(见附件2)。
企业简介及磷铵产品生产情况说明;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企业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项目批文及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及附件(复印件);
清洁生产审核证明(复印件);
磷铵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表(见附件1);
磷铵生产运行情况表(见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