磷铵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直至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其公告资格:

不能保持磷铵行业准入条件;

拒绝接受监督检查;

填报相关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

发生重大安全和污染事故;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

被撤销公告资格的企业,原则上在被撤销公告资格1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公告复核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