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研究堆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规定(2024年) 第五章 研究堆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规定(2024年) 第五章 第五章 核事故应急报告 第十六条 研究堆进入应急状态、应急状态变更或者应急状态终止后三十分钟内,研究堆营运单位应当首先用电话,随后用传真或者其他约定的电子信息传输方式向国家核安全局和研究堆所在地… 第十七条 研究堆进入应急状态后,研究堆营运单位应当保持与国家核安全局应急通讯平台的畅通,直到应急状态终止。 第十八条 研究堆进入厂房应急或者高于厂房应急状态后的一小时内,研究堆营运单位应当首先用电话,随后用传真或者其他约定的电子信息传输方式向国家核安全局和研究堆所在地区核与辐射… 第十九条 研究堆应急状态终止后三十日内,研究堆营运单位应当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研究堆核事故评价报告,并在核事故评价报告中对核事件或者事故进行分级。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