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堆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规定(2024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研究堆进入应急状态、应急状态变更或者应急状态终止后三十分钟内,研究堆营运单位应当首先用电话,随后用传真或者其他约定的电子信息传输方式向国家核安全局和研究堆所在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发出核事故应急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