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研究堆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规定(2024年) 第五章 核事故应急报告 第十七条 研究堆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规定(2024年) 第十七条 第五章 核事故应急报告 第十七条 研究堆进入应急状态后,研究堆营运单位应当保持与国家核安全局应急通讯平台的畅通,直到应急状态终止。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