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研究堆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规定(2024年) 第五章 核事故应急报告 第十九条 研究堆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规定(2024年) 第十九条 第五章 核事故应急报告 第十九条 研究堆应急状态终止后三十日内,研究堆营运单位应当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研究堆核事故评价报告,并在核事故评价报告中对核事件或者事故进行分级。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