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下载APP
下载APP
  1. 首页
  2. 研究堆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规定(2024年)
  3. 第六章

研究堆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规定(2024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研究堆营运单位提交月度报告、年度报告、事件书面通告、事件报告和核事故评价报告的届满之日是节假日的,顺延至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中事件或者事故分级,是指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标准(INES)对运行事件或者事故进行的分级。 第二十二条 研究堆营运单位的核安全信息公开,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1995年6月14日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研究堆营运单位报告制度》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专为法律人设计的法律查阅工具

使用帮助

  • 使用帮助

法律条款

  • 用户协议
  • 隐私政策
  • 会员服务协议

法规要求

  • 沪ICP备2023015770号-1
  • 沪公网安备31011302008558号
© 法律法规速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