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研究堆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规定(2024年) 第六章 研究堆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规定(2024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研究堆营运单位提交月度报告、年度报告、事件书面通告、事件报告和核事故评价报告的届满之日是节假日的,顺延至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中事件或者事故分级,是指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标准(INES)对运行事件或者事故进行的分级。 第二十二条 研究堆营运单位的核安全信息公开,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1995年6月14日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研究堆营运单位报告制度》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