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研究堆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规定(2024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研究堆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规定(2024年) 第二十四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1995年6月14日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研究堆营运单位报告制度》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