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矿山救援规程(2024年) 第五章 矿山救援一般规定 第五节 矿山救援规程(2024年) 第五节 第五章 矿山救援一般规定 第五节 灾区行动基本要求 第五十七条 救援小队进入矿井灾区探察或者救援,应急救援人员不得少于6人,应当携带灾区探察基本装备(见附录6)及其他必要装备。 第五十八条 应急救援人员应当在入井前检查氧气呼吸器是否完好,其个人防护氧气呼吸器、备用氧气呼吸器及备用氧气瓶的氧气压力均不得低于18兆帕。 第五十九条 应急救援人员在井下待命或者休息时,应当选择在井下基地或者具有新鲜风流的安全地点。如需脱下氧气呼吸器,必须经现场带队指挥员同意,并就近置于安全地点,确保有突发情况… 第六十条 应急救援人员应当注意观察氧气呼吸器的氧气压力,在返回到井下基地时应当至少保留5兆帕压力的氧气余量。在倾角小于15度的巷道行进时,应当将允许消耗氧气量的二分之一用… 第六十一条 矿山救援队在致人窒息或者有毒有害气体积存的灾区执行任务应当做到: 第六十二条 矿山救援队在致人窒息或者有毒有害气体积存的灾区抢救遇险人员应当做到: 第六十三条 在高温、浓烟、塌冒、爆炸和水淹等灾区,无需抢救人员的,矿山救援队不得进入;因抢救人员需要进入时,应当采取安全保障措施。 第六十四条 应急救援人员出现身体不适或者氧气呼吸器发生故障难以排除时,救援小队全体人员应当立即撤到安全地点,并报告现场指挥部。 第六十五条 应急救援人员在灾区工作1个氧气呼吸器班后,应当至少休息8小时;只有在后续矿山救援队未到达且急需抢救人员时,方可根据体质情况,在氧气呼吸器补充氧气、更换药品和降温… 第六十六条 矿山救援队在完成救援任务撤出灾区时,应当将携带的救援装备带出灾区。 第五十六条 目录 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