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救援规程(2024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兼职矿山救援队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根据矿山生产规模、自然条件和灾害情况确定队伍规模,一般不少于2个小队,每个小队不少于9人;
应急救援人员主要由矿山生产一线班组长、业务骨干、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等兼职担任;
设正、副队长和装备仪器管理人员,确保救援装备处于完好和备用状态;
队伍直属矿长领导,业务上接受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和专职矿山救援队的指导。
根据矿山生产规模、自然条件和灾害情况确定队伍规模,一般不少于2个小队,每个小队不少于9人;
应急救援人员主要由矿山生产一线班组长、业务骨干、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等兼职担任;
设正、副队长和装备仪器管理人员,确保救援装备处于完好和备用状态;
队伍直属矿长领导,业务上接受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和专职矿山救援队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