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救援规程(2024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专职矿山救援队的主要任务是:

抢救事故灾害遇险人员;

处置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及灾害;

参加排放瓦斯、启封火区、反风演习、井巷揭煤等需要佩用氧气呼吸器作业的安全技术工作;

做好服务矿山企业预防性安全检查,参与消除事故隐患工作;

协助矿山企业做好从业人员自救互救和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参与服务矿山企业应急救援演练;

承担兼职矿山救援队的业务指导工作;

根据需要和有关部门的救援命令,参与其他事故灾害应急救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