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矿山救援规程(2024年) 第六章 救援方法和行动原则 第四节 矿山救援规程(2024年) 第四节 第六章 救援方法和行动原则 第四节 矿井透水事故救援 第一百一十四条 矿山救援队参加矿井透水事故救援,应当了解灾区情况和水源、透水点、事故前人员分布、矿井有生存条件的地点及进入该地点的通道等情况,分析计算被困人员所在空间体积及空间… 第一百一十五条 矿山救援队应当探察遇险人员位置,涌水通道、水量及水流动线路,巷道及水泵设施受水淹程度,巷道破坏及堵塞情况,瓦斯、二氧化碳、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情况和通风状况等。 第一百一十六条 采掘工作面发生透水,矿山救援队应当首先进入下部水平抢救人员,再进入上部水平抢救人员。 第一百一十七条 被困人员所在地点高于透水后水位的,可以利用打钻等方法供给新鲜空气、饮料和食物,建立通信联系;被困人员所在地点低于透水后水位的,不得打钻,防止钻孔泄压扩大灾情。 第一百一十八条 矿井涌水量超过排水能力,全矿或者水平有被淹危险时,在下部水平人员救出后,可以向下部水平或者采空区放水;下部水平人员尚未撤出,主要排水设备受到被淹威胁时,可以构筑… 第一百一十九条 矿山救援队参加矿井透水事故救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 矿山救援队处置上山巷道透水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第一百一十三条 目录 第一百一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