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三章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三章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 国土资源部会同财政部依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全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和各地实际情况确定支持重点。 第十四条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依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确定的支持重点,确定具体项目并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第十五条 国土资源部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查论证,一次性核定项目总投资和各年度投资,并核定总目标和各年度目标。对于实施方案通过审查论证的项目,将根据财力可…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预算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做调整。因项目施工量变化需调整预算的,由省级财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调增预算由地方财政自行解决;涉及到项目地点、施工期限变更的…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项目工作经费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列入部门预算安排。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