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对外投资,赞助和捐赠支出,支付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

购置与项目实施无关的设备、装备等固定资产;修建与项目实施无关的房屋、道路、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

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及奖金和公务车辆支出。

其他与项目无关的支出。